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反映(联系电话:8623929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海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围绕我区重点扶持的新材料、新光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政府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区财政设立“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孵化器建设、在孵企业租用办公场地、毕业企业科研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孵化器)认定及奖励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各镇(街道)投资建设孵化器,对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给予下列扶持:
(一)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民营孵化器,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的10%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已获区财政其他建设资金补贴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不重复享受。
(二)对获区政府批准、由镇(街道)投资建设的专业镇孵化器,区财政按照镇(街道)对孵化器固定资产投入的1:1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区政府设立专业镇孵化器种子资金,作为专业镇孵化器的配套种子基金,用于扶持在孵企业。专业镇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发展专业化、运作市场化,对孵化器运营主体,给予下列扶持:
(一)对已设立规模300万元以上的种子基金并有3项以上基金使用案例(基金使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扩大种子基金的规模,扶持在孵企业。
(二)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20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0万元,同时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对区级孵化器每新增一家在我区开展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2年内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
(四)鼓励孵化器组建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团队管理人员中8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并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对具备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的孵化器前3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对区级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场地租金补贴。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50%;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 3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连续补贴36个月。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累计N个月(N小于36)的,可选择按本办法标准享受(36―N)个月的租金补贴;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累计36个月或以上的,不重复享受。
(二)优先支持申报各级科技经费的扶持。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毕业后的前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对厂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50%;对厂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3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2万元,连续补贴36个月。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累计N个月(N小于36)的,可选择按本办法标准享受(36―N)个月的租金补贴;已获区或镇(街道)其他财政租金补贴累计36个月或以上的,不重复享受。
(二)毕业企业在我区购置土地发展的,在达到用地供地标准的前提下,给予项目优先考虑。
第三章 认定和奖励申请条件
第十条 民营孵化器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的条件:
(一)在我区设立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产业特色鲜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孵化器固定资产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应设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种子基金用于扶持其在孵企业。
(二)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自有或租赁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60%以上。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应有30%以上的在孵企业在孵化期内已申请1件或以上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知识产权。
(五)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60%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并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六)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研发平台和支撑体系;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化经理人。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建设的专业镇孵化器即为区级孵化器,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合同要求分批拨付。
第十二条 在孵企业的奖励申请条件:
(一)新办或成立不到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的初创型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不高于300万元,且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我区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新光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
(三)企业员工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
(四)企业的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五)企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纳税记录。
第十三条 毕业企业的奖励申请条件:
(一)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队伍,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员工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有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四)有稳定的科技投入,年科研经费投入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通过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1项以上。
(五)已获授权1件或以上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知识产权。
第四章 立项和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区级孵化器立项和认定程序:
(一)资格初审。镇(街道)经济促进局依照本办法对民营孵化器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依照项目申报条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专业镇孵化器的立项申请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依照本办法提交孵化器建设的迫切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建设方案、经费预算和占股比例等申报材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家评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相关5―7人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有关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发文认定。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发文认定(专业镇孵化器获区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后,镇街人民政府与孵化器建设方签订建设合同,并抄送区财政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区级孵化器每年12月提交《区级孵化器自评考核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财政局、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进行现场考察。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及称号,自取消认定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条款。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南府〔2012〕193号)、《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修订)》(南府〔2013〕30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南府〔2012〕96号)《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南府〔2012〕85号)等文件中与孵化器相关扶持条款自本办法实施日起失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第六条第(二)点涉及补贴由区全额负担,其它补贴、奖励及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各负担50%。
第二十条 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受理奖励和补贴申请。本办法由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认定及奖励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
认定及奖励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七份):
(一)《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企事业单位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材料,单位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五)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以及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
(六)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等);
(七)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名册及已申请专利证明材料;
二、申请区级孵化器建设资金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申请表》;
(二)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明文件(专业镇孵化器提供区政府立项建设批复,免提供(三)、(四)、(五)项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和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五)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孵化器硬件建设资金补贴的,还需提交孵化器固定资产审计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区级孵化器申请种子基金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申请表》;
(二)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明文件(镇(街道)立项孵化器提供区政府同意建设批复);
(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和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五)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3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四、区级孵化器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申请表》;
(二)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明文件(镇(街道)立项孵化器提供区政府同意建设批复);
(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和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五)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证明文件。
五、区级孵化器申请新增在南海产业化生产的毕业企业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申请表》;
(二)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明文件(镇(街道)立项孵化器提供区政府同意建设批复);
(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和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五)毕业企业认定为南海区科技型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和工商登记材料)。
六、区级孵化器申请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申请表》;
(二)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明文件(镇(街道)立项孵化器提供区政府同意建设批复);
(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和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五)专业孵化器运营团队的介绍;
(六)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七)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七、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扶持申请表》;
(二)企事业单位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材料;
(三)场地租用协议或房产证;
(四)企业员工名册(含学历证明)和社保证明;
(五)主营项目(产品)的专利、检测报告、销售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场地租用协议及上一年度租金发票。
八、申请毕业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扶持申请表》;
(二)企事业单位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材料;
(三)主营项目(产品)成果应用及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和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员工名册(含学历证明)和社保证明;
(五)企业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审计报告;
(六)佛山市科技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证书;
(七)知识产权证书;
(八)企业固定资产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